深圳外遇取证公司-Zhang Yawei:从刑事和民事法律冲突的角度来确定重婚|山东社会科学202006

2025-04-03

深圳外遇取证公司-Zhang Yawei:从刑事和民事法律冲突的角度来确定重婚|山东社会科学202006

【作者】Zhang Yawei(山东妇女学院社会与法律学院教授,​​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的硕士主管)

[资料来源]“山东社会科学”第6期,2020年(本文末尾附带了本期的法律主题)。由于文章很长,因此省略了原始笔记。

摘要:婚姻是维持家庭的基础。在整个社会对家庭建设的重要性时,婚姻是否稳定不仅与家庭幸福有关,而且与社会的和谐与宁静有关。重婚的罪行被决心削弱司法,刑法的规定和关于重婚和事实婚姻的婚姻法有所不同,这引起了理解困惑。应确认事实上的婚姻合法性,应提高关于重婚罪的立法,性别的概念应包括在关于重婚罪行的立法中,应提高司法申请的司法申请,以及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家庭制度。

关键词:犯罪冲突;重婚犯罪;事实上的婚姻;社会性别

问题提出了

我国目前的白种现象的特征是多种多样的复杂形式,这会影响和谐,稳定的婚姻和家庭关系。由于对我国法律中重婚和重婚犯罪的规定有歧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确定重婚的问题很多。根据中国判决文件网络,从2007年1月到2018年7月,全国各地的法院上传了5,130个有关Bigamy的文件,包括判决,裁决和刑事通知。这个数字与法院在各级上传的其他类型的刑事文件数量大不相同,并且与Bigamy的实际情况不一致。换句话说,大量的重婚案件尚未进入司法程序,而重婚的罪行在司法上被削弱了。刑法关于“如果配偶是重婚的,或者知道某人有配偶并嫁给他的人,则将被判处不超过两年或拘留的定期监禁”,“在建立犯罪和司法裁决方面有某些缺陷,他们再也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发展。

首先,关于刑法中白人组成的规定是模棱两可的。重婚的罪行是有配偶,或嫁给一个知道自己有配偶的人。此规定存在法律问题:首先,关于Beamy的法律规定无效。当前的重婚罪包括合法的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的意思是“合法婚姻 +法律婚姻”。我国家的婚姻登记法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逐渐改善了我国家的婚姻登记制度。同时,随着婚姻注册的在线管理,在实践中更容易确定合法的白人,因此,当事方几乎不可能实施合法的重婚。其次,关于确定事实重婚的标准的规定是未知的。事实Beamy的意思是“合法婚姻 +事实婚姻”。根据现行的刑法,确定事实婚姻的标准和关键在于判断“以夫妻的名义生活的意义”。但是,目前,我国家的刑法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定义这一点,这导致了识别理论和实践中的重婚犯罪的标准差异,并削弱了刑法对重婚犯罪的镇压强度。

其次,刑法在承认重婚的表现方面存在分歧。 Beamy通常分为四种形式:法律婚姻 +法律婚姻,法律婚姻 +事实婚姻,事实婚姻 +法律婚姻,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根据现行法律,前两个重婚属于重婚犯罪的范围,后两个情况不属于Bigamy。人们普遍认为,如果构成重婚,初婚必须是合法和有效的,包括事实婚姻和登记婚姻。事实上,这里提到的婚姻必须是符合实质性婚姻条件的情况,并且在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法规实施之前尚未处理;法定婚姻是由婚姻注册机构注册的婚姻,犯下《重婚法》的人并未被宣布为无效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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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目前的我国的刑事和民法法规对Beamy有矛盾的规定,并且刑法与民法之间存在冲突。我国关于重婚罪的刑法规定是:有配偶并与他们结婚的人,或者知道其他人有配偶的人应判处不超过2年或拘留的固定期监禁。最高人民法院的1994年批准和“婚姻登记和行政法规”规定,如果配偶以夫妻的名义与他人一起生活,或者知道其他人有配偶并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则应仍然因犯罪而被定罪并惩罚。但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1994年以后的事实上的婚姻不再因没有注册而被认为在法律上有效,因此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但是,《刑法》规定,后一种事实婚姻仍然可能构成重婚的罪行。有人认为,关于同一法律问题的这一规定是我国的法律冲突。 Therefore, some scholars believe that de facto marriage is not protected by law, and citizens first have de facto marriages and then have legal marriages, or that there are overlapping de facto marriages at the stage do not constitute bigamy, because the existence of spouseless rights, whether the latter "marriage" is valid or not, it does not infringe on spouse rights, and of course it is impossible to infringe on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system that grants citizens spouse权利与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我国法律对事实上婚姻的态度

(i)实体法冲突

我国家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法规对事实上的婚姻的态度已经重复了几次。随着社会的发展,它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法规重婚的社会调查,并且具有“摇摆态度和不良结果”的特征。

事实上的婚姻大约有三种情况。首先是以前的婚姻是事实婚姻,后者的婚姻是合法婚姻。第二个是以前的婚姻是合法婚姻,后者的婚姻是事实婚姻。第三个是第一次也是最后两次婚姻都是事实婚姻。关于以上的三种情况,刑法界的主要有争议的观点是:首先,因为事实婚姻本身是无效的婚姻,并且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它不能成为重婚犯罪的对象。其次,由于我国的法律对事实上的婚姻的合法性具有负面态度,因此两次事实上的婚姻在法律上都是合法的,并且不侵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当然也不构成重婚。第三,婚姻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不同。除了财产关系外,对人际关系更重要。个人关系还涉及夫妻关系以及父母和孩子关系,这扩展了一系列问题,例如监护和支持。因此,无论是合法婚姻还是事实婚姻,只要它违反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就应该被视为重婚。

事实上的婚姻可以构成重婚的罪行吗?以1994年的婚姻注册管理条例为边界,事实上的实体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随后的事实上婚姻希望得到法律的认可,则当事方必须注册婚姻,否则将不承认其法律效力。但是,根据现行的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在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法规实施后,一个配偶的人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生活,或者知道其他人有配偶并以夫妻的名义生活,但仍将因犯罪而被定罪和惩罚。我国家的刑法认为,“那些有配偶和重婚的人或结婚的人知道自己有配偶”被认为是重婚。换句话说,以前的婚姻是在法律婚姻的前提下,后者的婚姻,无论是法律婚姻还是事实婚姻,都违反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构成了重婚的罪行。根据现行法律,它是否可以构成重婚罪需要满足某些条件,也就是说,初婚必须是合法和有效的,受法律保护并满足一夫一妻制的婚姻系统。后一个婚姻可以是事实婚姻或合法婚姻。主要区别是将1994年的婚姻登记和行政法规作为边界。一个重婚的人是与第三方的合法婚姻或事实婚姻,即先前的合法婚姻尚未被终止,并且仍然是合法和有效的;一个重婚的人是与他人的合法婚姻或事实婚姻,因为他人有合法婚姻(合法婚姻或事实婚姻)。 Beamy和已婚人士都构成了Beamy的罪行,违规的目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

我国家的法律在确定事实上婚姻的有效性方面缺乏一致性,他们对事实上的婚姻的态度是模棱两可和波动的,缺乏性别概念和观点,既不考虑现实,也不是传统,也不完全认识到该系统对男人和女性的影响和后果,并且迫切需要改进和调整。法律在确定事实婚姻中的缺陷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损失:首先,关于重新发行的婚姻注册的规定无效。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都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后,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的男人和女人,如果他们尚未完成婚姻登记,则应重新发行婚姻注册。但是,没有关于重新发行程序和机构的规定,这给以夫妻的名义生活的男人和妇女之间的离婚带来了麻烦。其次,事实上婚姻关系的当事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很容易受到损害。由于很难执行重新发行结婚证书的规定,因此以夫妻的名义一起生活的男人和妇女只能被视为同居关系,并且双方都不能按照离婚的法律后果来处理财产关系,子女抚养和继承。根据同居关系处理上述法律关系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当事方婚姻关系引起的财产权和利益。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的批准规定,在实施婚姻登记法规之后,如果一个有配偶的人以夫妻的名义与他人住在一起,或者知道其他人的配偶并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生活在一起,他仍然会根据Bigamy的罪行受到惩罚。该批准于2013年1月18日被撤销。有些人认为,批准是一种司法解释,在废除司法解释的情况下,也应废除其中规定的“事实重婚”的罪行。它认为,法律婚姻与事实婚姻之间的重叠不构成重婚,不应包括在调整重婚犯罪的范围中。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首先,由于批准是一份司法解释文件,因此废除了婚姻登记管理局法规而被废除。这是对婚姻登记管理法规的自动废除,这是对法律修正案的废除,并不意味着相关规定无效;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废除了废除“废除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原因并清楚地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法规”的原因,列出的第九批司法解释的决定明确规定了,这意味着Bigamy的事实也构成了Bigamy。关于重婚犯罪的确定,由于刑法对犯罪的组成和司法解释有含糊的规定已被确认并废除了几次,因此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它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左右波动和许多歧义。然而,只要“一夫一妻制制度”的对象组成的犯罪犯罪仍然存在,各方就对配偶或与他人结婚或以一对夫妇的名义生活的客观行为,当然构成了重婚犯罪,包括法律婚姻和事实婚姻,他们应该被定罪和受到惩罚和惩罚。

(ii)程序法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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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术界,关于在程序中接受重婚案件的看法不同。有些人认为,由于重婚罪违反了该物体的特殊性,因此它可能涉及双方的配偶权利和其他个人权利,甚至涉及当事方的隐私问题,这些问题是私人合法权利和利益,因此应将其归类为“不投诉”;有人认为,重婚的罪行需要对公共权力进行适度的干预,取消检察机构以进行公共起诉,并在私人起诉后建立强迫的公共起诉制度;有些人坚持认为,将重婚纳入公共起诉范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因为这也涉及许多问题,例如证据,因此他们主张重新审视法律并改善支持司法解释系统以促进实践中的运作。根据《刑事诉讼法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婚罪属于公共检察案的范围。同时,“人民的下一个案件没有提起诉讼,受害者有证据”属于人民法院直接承认的私人起诉案件,而白人案件属于此类。这引起了令人尴尬的局势,使Bigamy既是公共起诉案件又是一个私人起诉案,并且为裁员削弱了重婚犯罪的基础奠定了基础。在诉讼过程中,重婚犯罪的困惑造成了以下困难:首先,私人起诉重婚犯罪的前提是“受害者有证据的次要刑事案件”,也就是说,如果在重婚犯罪中存在严重的情况,那就不会在私人诉讼案件的范围内,而是在律法上都不明确地统治了统治。其次,重婚的罪行严重私下起诉,这增加了相关当事方的证明负担。获得Beamamy的证据很困难和风险。如果您意外收集证据,则可能违反法律。各方依靠自己的力量来收集证据,从而增加了成本和风险。

提高重婚法律体系的建议和期望

一些学者建议将“严重脱离的社会同等理论”用作犯罪和民事区别的判断标准,这具有某些积极的意义。所谓的社会道德行为是一种严重超过历史形成的社会道德生命秩序范围,社会概念不允许的行为。换句话说,只有在超过社会同等学历的情况下,行为才能构成非法行为。它只有超出社会同等学历的情况才能构成犯罪。其中,社会同等学历是指历史上大多数当前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在历史上形成的社会道德秩序所承认或允许的性质。在一般规定中,我国家的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原则,对重婚的禁令以及那个丈夫和妻子应该彼此忠诚。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违反一夫一妻制和夫妻忠诚的义务的重婚行为应该是消除当前社会中大多数成员的价值观的认真行为。尽管它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但它也严重侵犯了配偶的权利。这是一种严肃的社会分离行为。这不再只是违法的问题,而是犯罪。 Beamy在这里是指一个已经有合法或事实上的配偶的人的行为,然后在终止配偶之前与其他人(包括法律和事实婚姻)结婚,包括四种情况:“法律婚姻 +法律婚姻”,“法律婚姻 +事实婚姻”,“事实上的事实婚姻”,“事实上的婚姻 +法律婚姻 +法律婚姻”以及“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从理论上讲,使用刑法来惩罚严重脱离社会平等的白人是有道理的。对于重婚,刑事和民事立法以及司法事务应采取积极的态度。

(i)事实上婚姻的法律地位的有条件认可

婚姻是各种社会关系的基础,它形成了基于婚姻的夫妻关系,亲子关系以及其他家庭关系,因此得出了各种个人和财产关系。婚姻法不能完全忽略婚姻实体的实际存在以及从中获得的各种身份和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实。由于缺乏婚姻登记的法律要求,事实上的婚姻没有婚姻的影响,事实上,当事方的权利和利益正处于危险的境地,法律不能保护。不可否认的是,婚姻具有婚姻的基本属性。根据现行的法律和公众接受,婚姻的本质是男女在共同生活的目的中形成夫妻的协议。婚姻的结论必须基于男女之间的完全自愿平等。婚姻的登记不属于婚姻的基本类别重婚的社会调查,但实际上大多数婚姻符合婚姻的基本要求。目前,并非世界上的所有国家都执行婚姻注册,一些国家和地区仍在追求非注册婚姻制度。就婚姻注册的性质和属性而言,有些人认为这是行政披露,有些人认为这是行政确认,有些人认为这是行政执照。不管婚姻注册的性质如何,这只是国家对婚姻等民事行为的行政监督和管理,无法改变婚姻的本质和属性。最终目标是建立婚姻的合法性,促进国家管理,维持婚姻的严重性,并有效地保护婚姻当事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尽管事实上的婚姻尚未注册,但男人和女人都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自愿性的原则上,并具有婚姻的基本属性。这不仅是合法的,因为缺乏正式的注册要求,事实上的婚姻属于婚姻的基本属性。从一开始,在中国已经数千年的婚姻形成的传统和方法是人道和公众。在人民的看法中,结婚仪式当然给出了婚姻有效性。有条件地承认事实上的婚姻可以有效地解决“可以基于离婚和民法依靠的刑法的矛盾和尴尬,这些刑法不能基于婚姻离婚”。对事实上婚姻的法律地位和事实上婚姻合法化的有条件认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法律强烈主张婚姻登记的那一刻,人们强调,婚姻登记是使婚姻合法的唯一途径,而事实上,涉及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的情况不能被视为以一种单一的态度的方式将其视为同居关系。这可以保护婚姻和家庭领域中弱政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反映人文关怀并增加法律的温暖。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年轻人对婚姻和爱的概念正在悄悄地改变。未结婚的人数正在增加。同居关系大量存在,事实婚姻是不可避免的。如果通常将事实婚姻公认为是同居关系,那么当法律不承认同居关系时,同居党的当事方就没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当然,他们不享受配偶的权利。同居引起的个人和财产关系处于不确定性的状态,这很容易受到许多争议。一旦终止了同居关系,就无法应用婚姻法关于处理丈夫和妻子的个人和财产关系的规定。弱政党在同居关系中的权利和利益将无法有效地释放,而在婚姻关系中出生的儿童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将无法有效保护。同时,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与简单的民间关系不同,涉及一系列家庭关系,例如夫妻。如果事实上的婚姻的合法性被否认,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不公平地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和抚养子女。未能认识到事实上婚姻的法律地位很容易为确定重婚犯罪的障碍带来障碍。对事实上婚姻的法律地位的有条件承认是重婚罪的客观基础。事实上的婚姻有条件地认识可以弥补重婚罪中的漏洞,并且对“事实上的婚姻 +法律婚姻”和“事实上的婚姻 +事实上的婚姻”进行了犯罪法规,以维持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家庭制度。

(ii)改善有关白痴犯罪的立法

1。准确地定义“生物雅犯罪”和“以夫妻的名义一起生活”

一些学者建议将Bigamy定义为:肇事者同时建立并保持与两个或两个以上性别的婚姻关系。 “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一起生活”是判断事实重婚的重要标准。目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的概念或范围,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麻烦。建议定义和解释“以夫妇的名义”中的“与夫妇共同生活”的定义和解释:首先,一个有法律或事实上配偶的人与第三方举行结婚仪式;其次,有合法或事实上配偶的人有孩子有第三方的孩子。第三,有法律或事实上配偶的人与第三方保持着相对稳定的同居关系,并共同生活了6个月以上,或者在居住地的邻居错误地认为他是丈夫和妻子。第四,其他人足以证明自己有合法或事实上的配偶与第三方生活在一起。随着社会的发展,可以进一步改善该标准。最终目标是为判断司法实践的白人犯罪提供参考标准,尤其是为法官提供有效行使酌处权的可行依据,并改变现实,即确定重婚犯罪的标准尚不清楚并且司法削弱。最重要的意义在于调节事实白痴的行为,有效地解决了难以识别和对重婚的信念的司法现状,并重塑了司法权威。同时,对于那些试图避免法律的人来说,它是一种警告和威慑作用,阻止那些试图尝试法律并有效遏制重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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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Beamy犯罪制定科学量刑范围

当前的刑法对重婚犯罪没有足够的影响,其法律规定尚不清楚,这导致司法当局对重婚案件的调查和惩罚不足,并且缺乏足够的关注对重婚案件的关注,这不利于对bigamy犯罪进行破解,并威胁要建立一个和谐的家庭和一个和谐的社会和一个和谐的社会。建议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中学习,以适当增加《白人犯罪》的法定惩罚范围。这是对重婚现象严重性的立法回应,反映了国家法律对重婚犯罪的立场,这种立场可能会产生警告效果,增加刑法对重婚犯罪的关注,并提高白人犯罪在刑法中的地位。为了应对各种复杂的重担情况,有必要改善犯罪犯罪的量刑环境,增加对重型犯罪的后果的加剧,以充分反映“结合宽敞性和严重性”的原则,并与犯罪的罪行不仅可以惩罚犯罪,但还可以惩罚258的文章。在刑法中:“如果某人有配偶和重婚,他知道其他人以夫妻的名义结婚或生活在一起,则应将他们判处不超过两年或拘留的固定期监禁。以下任何情况均应判处不少于三年但不超过七年的固定期监禁,并应罚款。 (1)受害人因重婚罪而受到严重伤害,死亡或严重患病; (2)重婚人没有履行抚养受害者及其子女的义务,或者他的生活水平被降低到重婚之前; (3)重婚人犯下了重婚罪,并且在重复入学后保持不变; (4)重婚的人同时有多个人;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婚行为。透明

3。清楚地将重婚案件视为检察官案件

目前,我国家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种情况下的重婚诉讼。一个是,受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私人起诉,另一个是根据其授权启动公共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民族法律对重婚犯罪的态度更倾向于“作为辅助行为作为辅助诉讼”。这种情况的原因不仅是立法和司法人员在概念中的偏见,而且在制度设计中造成了更多问题。主要的表现是:首先,立法者并未完全认识到Bigamy对受害者的个人权利的行为,并认为Bigamy只是一个内部家庭问题,应赋予当事方起诉的权利。其次,重婚罪的目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它属于公法调整范围。但是,司法人员认为,重婚罪的对象是配偶的权利,属于婚姻当事方的个人利益,应属于私人权利自治的类别,应采用“无行动”的原则。第三,司法当局认为,有一定的重婚罪的原告和被告没有复杂的情况,而且案件很简单,并且不需要公共安全器官来调查和收集证据深圳婚外遇取证,并倾向于收集当事方本身的证据。因此,可以私下和公开起诉的重婚犯罪制度的诉讼系统的设计加强了公共安全机器人对根据私人起诉案件处理重婚案件的理解。作为私人起诉案件,重婚案件实际上增加了受害者的举证责任。受害者很难获得足够的法律和充分有效的证据。 The judges often remind the parties that the focus of the burden of proof of bigamy crime should be on "living together in the name of husband and wife" rather than cohabitation. Regarding factual bigamy, on the one hand, the victim's evidence is required to be legal, and the privacy of others shall not be violated when collecting evidence, including the privacy of third parties. Once it is determined that the method of obtaining evidence is illegal, it will face the situation where the evidence obtained is not accepted by the court and loses its effectiveness. On the other hand, if the victim does not prove sufficient evidence of bigamy, the private prosecution case of bigamy will face the risk of being forced to withdraw the prosecution or being ruled to be dismissed. It can be seen that the default private prosecution method of bigamy in the litigation process increases the burden of proof for victims of bigamy cases and indulges bigamy crimes. Practice has proved that the prosecution method of bigamy crimes in parallel with public prosecution and private prosecution is no longer suitabl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urrent society, and is divorced from the objective reality of society, which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crackdown on bigamy crimes. It is recommended to include the crime of bigamy in the scope of public prosecution cases, and clearly stipulate the procedure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for accepting cases and investigating bigamy crimes. The procuratorate shall investigate and collect evidence and initiate public prosecuti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authority, so as to fundamentally effectively solve the embarrassing situation facing bigamy crimes, and to eliminate the dilemma of difficulty in obtaining evidence and providing evidence for victims in private prosecution cases, so as to avoid the occurrence of victims being forced to reach an understanding and infringe on the interests of victims. Realize the effective crackdown on bigamy crimes by the criminal law and fundamentally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victims of bigamy crimes.

四个

结论

From a legal perspectiv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system is not only the task of civil law, but also the task of criminal law. It is related to citizens' personal rights and family relations, and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to by lawmakers and judicial personnel. The denied de facto marriage by the Marriage Law has led to the disparity of the standards for identifying bigamy behavior in criminal and civil laws, and has caused confusion in understanding and operational difficulties in theory and practice. In terms of criminality, the crime composition and sentencing standards of the crime of bigamy should be clarified, and the nature of the public prosecution case should be clarified; in terms of civil, the legal status of de facto marriage should be recognized with the conditions and the principle of marriage law of "protect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men and children" should be effectively implemented. Only in this way can we play the role of the crime of bigamy, curb the phenomenon of bigamy, safeguard the monogamous marriage system,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vulnerable groups in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field, practice the concept of gender equality, and demonstrate human care.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2020 No. 6th Issue of Law Journal

【Law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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