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3-02-25
珠海侦探社:偷录偷拍偷录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婚后,张某与丈夫肖某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张某向法院提交了一段在家中客厅偷录的视频,证明肖某在出轨重病期间与其他异性长期发生婚外恋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庭审中,肖某认为该视频是张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制作的,并在其家中客厅安装了摄像设备,进行偷拍、录音。 取证程序违法,侵犯他人隐私。 作为判断夫妻关系破裂的证据。 最终,法院未采纳肖某的辩护意见,但确认了视频和录像的举证效果和证明力,认为张某与肖某的关系确实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在这种情况下,偷拍和录制的视频是什么证据? 偷拍、录影的“物证”能否作为证据?
问:本案图像、视频属于什么证据?
答: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包括视听资料在内的八种证据。 其中,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在诉讼中,视听资料被广泛用作证据,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有效手段。 常见的视听资料有录像带、录音带、胶片以及存储在软盘、光盘和硬盘上的计算机数据。 与本案视频类似,是张先生安装录像设备后制作的。 他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珠海民间调查 ,证明了肖女士婚外恋情、出轨事实。
问:偷拍、偷录的“证据”能否作为证据?
答: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必须符合合法性。 至于偷录、偷拍的“证据”是否合法,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不能简单地认为都是合法的或不合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或者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应当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自己拍照取证 小三,人民法院在审查认定证据时,需要依据本条规定排除非法证据。 适用于个别案件,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通过偷录、偷拍取得的“证据”进行审查。 只有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证据,才属于非法证据,不应认定为证据。 . 本案中,法院权衡了张某取证方式损害的利益和诉讼保护利益,认为张某在家中安装视频设备并未严重侵犯第三人隐私。 自己的权益,确认张某提供的证据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张某在第三方家中安装摄像头,得知肖某与其他异性发生婚外恋情偷录偷拍偷录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珠海侦探社偷录视频可能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性规定》。违法,严重违反公序良俗,被法院认定为非法证据。